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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博文《奶粉配方注册制实施,选择荷维... 来自荷维乳业

发布时间:2024-03-29 2:53:21

  1. 国食注字奶粉有哪些品牌?
  2.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 新国标出炉,配方二次注册将开启,奶粉品牌及渠道商该如何应对?

一、国食注字奶粉有哪些品牌?

1、旗帜奶粉

旗帜奶粉一直走在创新的道路上,继经典系列婴幼儿配方奶粉通过注册之后,旗帜奶粉又一新品益佳系列婴幼儿奶粉日前顺利通过配方注册审核,并将于近期闪亮面市。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总局前日公布的第26批婴幼儿配方奶粉注册名单中,旗帜奶粉益佳系列的1-3段的3个配方名列其中(旗帜益佳婴儿配方奶粉1段,注册号国食注字yp20170560。

旗帜益佳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注册号国食注字yp20170561,旗帜益佳幼儿配方奶粉3段,注册号国食注字yp20170562)。

2、贝因美

2017年8月,贝因美顺利通过“史上最严”的奶粉新政考核,其中贝因美爱加配方奶粉更拔得头筹,喜获国食注字“0001号”。

在金秋九月的第一天,新政头注奶粉下线,凤凰网风直播现场为您探秘。风直播主持人张衍飞与贝因美首席爱心大使陈芸和消费者一起深入工厂内部直播“0001”号爱加奶粉生产流程。

3、纽康特兔兔罐奶粉

这款拥有特医食品001号注册的纽康特兔兔罐奶粉,就是较早出现的口碑良好、安全可靠的氨基酸奶粉,是敏宝的优质选择。纽康特兔兔罐奶粉在生产方面非常严格,它拥有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严格管理规范,并且采用氨基酸配方粉专用生产线生产,从源头上切断了致敏性。

它配方里的蛋白质都被打成了最小分子,敏宝食用后不会再次出现过敏情况,同时也更容易消化吸收,是100%的无敏奶粉。

以上内容参考海峡网-国食注字奶粉,给敏宝带来安心守护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鲜活全面看得见,旗帜奶粉新品通过配方注册审核

以上内容参考新华网-开学第一天国字奶粉0001号下线 风直播带你解密贝因美"智"造工厂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导语】 为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为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10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在信封上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emailprotected] ,邮件主题请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和建议传至:010-63098765。

点击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9月2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具备产品配方的研发能力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

第八条企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如实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第九条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

第十条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产品配方研发报告及生产工艺说明;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生产、研发和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

(六)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可选择性成分应当相差6种以上,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方案一)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之间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每个企业不得超过5个系列15种产品配方。(方案二)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注册申请受理后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组织对产品配方研发能力、研发情况和原始资料,以及申请人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情况和标准规定全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企业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抽样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单。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技术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审评结论做出审批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审评所用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抽样检验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专家审评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注册号、批准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批准注册信息。

第二十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申请再注册。

第二十四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再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再注册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注册意见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换发批准证书,注册号不变,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婴幼儿配方乳粉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企业在产品配方批准注册后未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

(三)产品配方注册的产品一年内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中出现2次以上不合格的;

(四)企业未能保持生产能力、研发能力和检验能力的;

(五)企业未如实记录配方注册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变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注册批准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中载明的其它事项不得变更。

申请以新产品配方代替已批准注册产品配方的,按新产品配方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出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申请书;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标签和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通俗易懂。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一致。

第二十九条标签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可标注为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当在商标紧邻部位用除商标以外的最大字体清晰标注。

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为羊乳(粉)的,产品名称可标注为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明每100g产品中羊乳(粉)所占比例,以及乳清蛋白粉来源。

第三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当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同时使用“1、2、3”、“1段、2段、3段”等方式标注。

第三十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料表中食用植物油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品种名称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成分顺序列出。

第三十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转基因原辅料的,应当按照规定标示。

第三十四条标签应当标注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第三十五条标签应当标注产品配方注册号。

第三十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涉及质量、认证标志和质量承诺等内容的,必须真实、合法。

第三十七条标注使用进口乳粉、基粉等原料的,应当标注原料真实产地。

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同一企业用一个产品配方生产的产品,其标签、说明书的注册内容、式样和颜色必须一致。

第三十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命名和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三)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检验机构等社会组织推荐或监制等;

(四)非转基因字样;

(五)零添加字样;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标签的强制标注内容与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并且亮度对比应当在70%以上。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除商标之外的外文、拼音应当与中文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且字体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使用不同的印刷字体和颜色,字体高度不小于3.7mm。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注销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的;

(三)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不一致。

第四十三条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抽样检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其产品配方注册申请。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批准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一)同一企业用同一产品配方生产不同产品的;

(二)企业限定区域销售,或者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的。

第四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xx月xx日起施行。

三、新国标出炉,配方二次注册将开启,奶粉品牌及渠道商该如何应对?

3月18日,备受业界关注的奶粉新国标最终出炉,并将于2023年2月22日正式实施,对企业来说,将有2年时间来实现二次配方注册的过渡。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标中很多标准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比如,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分为2个标准、修订或增加了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最小值和最大值、部分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等, 而这些都对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

据奶粉圈&奶粉智库统计,目前有444个婴配粉系列通过注册,这意味着 这些奶粉品牌都将面临着二次配方注册的压力和挑战。 而作为母婴渠道经营品类的大头,奶粉平均占母婴门店50%的销量,贡献35%以上的利润,同时在奶粉整体的销售渠道中, 母婴门店也贡献60%以上销量, 可以说,奶粉与母婴渠道互为核心。

因此,二次配方注册并不仅仅是品牌面临的大考, 更是对母婴渠道的一大挑战。 到底什么样的品牌能够长期运营,顺利过渡?什么样的品牌能够弯道超车,脱颖而出? 这都将影响着母婴门店两年后究竟是锦上添花,还是雪上加霜! 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选品已经成为当下门店必须思考的核心问题。

总之,伴随着新生人口下滑、行业集中度提高,面对即将到来的二次配方注册,国家对品质必将有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监管, 那又将有多少奶粉品牌面临淘汰,多少代理商出局,多少母婴渠道被洗牌?

回想2016年,奶粉圈&奶粉智库 高度关注配方注册新政并做了一系列深度报道; 2017年,奶粉圈&奶粉智库 迅速将最新通过注册的一批批奶粉名单梳理分享给大家, 以缓解行业的焦虑。作为中国权威的奶粉产业全媒体,奶粉圈&奶粉智库一直以来都保持着与行业高度同频,力求以最新、最专业的解读和方法赋能奶粉品牌和母婴渠道。

而这一次,奶粉圈&奶粉智库仍然走在行业的最前沿,与大家同在,聚焦行业痛点,共话行业心声。

在3月30日的“精耕中国·2021中国母婴渠道峰会”,我们重磅邀请了 乳业高级分析师宋亮,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以及澳优乳业中国区副总裁、海普诺凯生物 科技 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育标,贝特佳集团总经理纪庆军,卡洛塔妮中国区总经理姚沛明等 品牌代表,和渠道大咖,围绕着二次配方注册,以及品牌、品类、产品的3品经营之道从产业端、企业端、品牌端、渠道端、消费端五大端口为大家展开深度的探讨和解答!

除了奶粉配方二次注册,本次会议我们还邀请了更多重磅嘉宾,从 母婴新消费洞察、品类经营、品牌精耕、渠道精耕、深挖用户价值、母婴零售突围的密码等维度 给大家奉献更加专业的实战内容,链接品牌、渠道及消费者,为母婴渠道赋能。

3月30日,本次会议将盛大召开,更多精彩内容,值得期待!让我们相约成都,与各行业大咖、各品牌方、各渠道商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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