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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两年一全检!监管部门严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食品

发布时间:2024-04-02 2:37:36

  1. 特殊食品中的奶粉属于婴幼儿配方奶粉吗?
  2. 特殊医学配方奶粉经营条件
  3. 奶粉没有国食注字的能不能买

一、特殊食品中的奶粉属于婴幼儿配方奶粉吗?

不算。婴幼儿配方乳粉归为婴幼儿配方食品一类。特殊膳食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如果对食品分类不清楚的话可以查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对于食品分类,食药监总局给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中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种类有: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二、特殊医学配方奶粉经营条件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医疗机构经营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之外的其他特医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事项中载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仅经营特医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三、奶粉没有国食注字的能不能买

如果生产日期是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奶粉,没有国食注字则不能买。

国食注字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奶粉厂家,向中国食药监总局提交配方申请,通过审核后得到的编号。对于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应注意查看是否标明“国食注字yp”字样的配方注册号。如奶粉包装上没有国食注字,不要购买。

扩展资料:

2005年9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来批准的证书重新登记审核,以往两种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及“国食健字”将被统一规范为“国食健字”。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婴儿奶粉配方注册制,顾名思义,就是对婴幼儿奶粉的规范:2018年1月1日开始,在中国生产或进口到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都应该获得配方注册证书,并且要在外包装上标注注册号。

2018年1月1日前,已经合法生产和在销售的奶粉,仍然可以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中国是首个实施奶粉配方注册的国家,媲美药品的标准管控。今后,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抑或海淘奶粉,都必须在中国进行配方注册,没有例外。

按照新规,不符合配方注册要求的产品,过渡期后将停止生产经营。

据了解,注册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审评,主要成分及可选择添加营养素必须明示,标签标识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涉及治疗和保健功能。

企业在申请配方注册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3、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4、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5、生产工艺说明

6、产品检验报告

7、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8、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新政规定,每个乳品企业申请不能超过3个产品系列9种配方。

因此,每个工厂最多只能注册3个系列的奶粉,每个系列奶粉若覆盖3个段数,总共就只有9个配方。如果同一企业申请注册2个以上同段数配方时,配方之间要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

在这之前,我国的婴幼儿奶粉的标签也是有新的规定,必须要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的要求,包括进口奶粉。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新政实施后,对标签的要求更加规范了,标签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更严格规范了外包装上的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原料来源、适用月龄等事项的标识标注。

新政后的变化:

变化一:配料表的变化

配料表和以前一样必须按照添加量的递减顺序列出,新政则进一步要求食用植物油的品种名称也要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变化二:营养成分表的变化

营养成分表的顺序除了要按国家标准规定的顺序列出,还要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这几个类别分类列出。

变化三:关于原料的说明变化

新政规定,必须如实地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如果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还要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变化四:功效性等其他类说明的表述变化

1、“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

2、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样强调;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贵族”等;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眠”、“强体”等;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如“亲体”、“母爱”、“仿生”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